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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吳宜靜 - 人事室公告 | 2025-11-18 | 點閱數: 73

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爰公教人員依前開規定,皆應嚴守行政中立。

  •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7. 不得利用學校建立之網路社群媒體,傳送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宣傳資訊。
  • 請各校確實遵守行政中立相關規範,茲列舉說明如下:
  1. 不得接受特定政黨捐贈物資。
  2. 不得利用部分集會活動,邀集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與會。
  3. 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
  4. 不得於校園圍牆懸掛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宣傳布條。
  5. 不得擔任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競選總部、後援會或促進會職務或站台合照。
  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學校核准場地租借後,不得有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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